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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有财产不退赃的难题
河南禹州: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诉前财产调查
正义网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晓晓 谢东旭)“我想着为将来出狱后的生活多留点钱,就谎称愿意退赃但没有经济能力支付,从而希望获得从宽处罚。现在,我深刻意识到这条路行不通,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改造!”近日,正在狱中服刑的桑某给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而拆穿桑某认罪认罚“良好”态度的,正是该院的一册诉前财产调查材料。
2016年4月,时任某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桑某向他人索要个人欠款未果后,指使欠款人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材料,向其任职的银行贷款用来还债。其间,桑某未履行审批职责就签批同意发放贷款,导致180万元贷款逾期无法追回,直至案发。
到案后,桑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一直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退赃。对此,禹州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桑某的个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随后,公安干警通过调查,发现桑某及其妻子共有房产两套,银行理财投资150余万元。检察官在向桑某出示财产调查材料的同时,多次向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桑某退回全部赃款。该院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提出量刑建议。今年10月,经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诉前无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直制约检察机关准确提出量刑建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此种情况,禹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诉前财产调查制度,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刑事案件诉前财产调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财产调查环节前移。
据介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经济犯罪案件等,可在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开展调查前应先让犯罪嫌疑人进行财产状况说明,检察机关有义务引导和督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范围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以及相关人员的财产;调查程序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也可由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对于诉前财产调查材料应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交法院,法院审判时根据财产调查情况判处财产刑并予以执行。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财产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为保障《暂行办法》落到实处,禹州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借助大数据中心优势,与公安、民政、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实现互联,通过全面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婚姻、社保及银行账户等信息捕捉财产线索,并初步探索建立诉前财产调查数据模型,精准追索财产实况。
据悉,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禹州市检察院共办理涉诉前财产调查案件20余件,提出的财产刑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减少了财产刑“空判”现象。
[版面编辑:杨璐嘉] [责任编辑:谢思琪]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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